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09 09:18:59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湘潭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湘潭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湘潭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各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和消防除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应安委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依法依规进行举报,不支持以牟利为目的的举报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真实个人信息。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应当先向属地县级有关部门举报。
属地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举报人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平台、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湘潭市应安委办公室举报:
(一)举报电话:0731-55551009;
(二)传真:0731-55551008;
(三)地址及邮编:湘潭市规划展示馆附属楼四楼519室,邮编:411000;
(四)微信号:xtsyjzhzx;
(五)电子邮箱:xtsyjzhzx@163.com。
第七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举报、适当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核查、谁负责反馈”“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反馈、奖励闭环管理。
(一)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受理市属及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和湘潭高新区(包括昭山投控)、湘潭经开区、湘潭综保区管辖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管辖范围内(湘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的除外)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湘潭市应安委办公室接收的其他行业领域举报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送属地县市区应安委办公室或者湘潭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处理。
(四)县市区应安委办公室接收的举报信息,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分送同级应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受理核查。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内容,说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未说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治或者已经整治完毕,且建立整治台账并公示的。
(四)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负责受理核查的单位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核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不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涉及罚款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上级挂牌督办送审调查报告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和其他事态危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
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和奖励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兑现奖励。兑现奖励由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
举报人在核查结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论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对复查结论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再次复查,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由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核查处理。
重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由受理的相关部门负责核查处理,上级部门予以指导。
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交办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核实。核查属实的,提请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或省级相关行业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由受理的部门负责奖励。
第十二条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由受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通知下级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举报事项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必要时,湘潭市人民政府可以提级核查。举报事项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湘潭市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一般事故隐患,能当场纠正或整改的,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不能当场纠正或整改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立案查处且涉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且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已经主动消除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本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除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且未落实有效管控措施的,以及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非法违法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高危行业非法生产的,综合考虑非法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包含小包装、小剂量等医用、民用化学品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储存的规模、现实危险性、违法所得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其中:
举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立案查处且涉及罚款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元。
举报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包含小包装、小剂量等医用、民用化学品经营活动),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立案查处且涉及罚款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
(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举报人为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员工或死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照以上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领取奖金。
实名举报人未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匿名举报或者举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在相近时间举报临近区域多个相同类型事故隐患或多个相同类型非法经营(违法行为的)的,负责受理核查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进行举报的,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的规定,负责受理核查的部门可以合并处理、答复,并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
本细则所称相近时间指30日以内;临近区域是指毗邻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治、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对内部报告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小隐患小奖励、大隐患大奖励”的原则给予报告人相应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报告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实施整改的,从业人员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应安委办公室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制造或变相制造事故隐患、其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知悉范围,向其他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参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是指: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领域。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湘潭市应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湘潭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举报奖励办法》(潭应急发〔2025〕2号)同时废止。
责编: 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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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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