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5-12-08 17:56:31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8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包一峰)入职的是快递公司,发工资的是网络平台签约的网络公司,快递员派件时受伤,两公司都称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员如何维权?
12月8日,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定快递员与网络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规避责任的相关格式条款约定无效,快递员与实际用工的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快递员受伤,快递公司称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12月20日,衡阳人黄某入职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派工作。工作期间,黄某严格服从该公司经理的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天,黄某按要求通过某网络平台完成注册,并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快递员与平台、网络公司及配送服务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黄某正式上岗,工资由网络公司支付。
2025年2月,黄某在派件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黄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快递公司以黄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为由,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对快递公司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经调查,黄某的工资实际由快递公司支付给该网络公司,再由网络公司根据派件情况和双方约定计发给黄某。
2025年5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快递员与快递公司自2024年12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入职快递公司从事快递收派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黄某揽单、送单及日常工作是快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黄某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实际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劳动报酬虽由网络公司发放,但资金仍来源于快递公司,视为代为快递公司发放。
案涉相关协议虽约定“任何时候,您与平台、网络公司及配送服务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该协议的提供方网络平台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快递员责任、限制甚至排除快递员主要权利,格式条款约定无效。黄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新型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黄某与某快递公司自2024年12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双方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看“事实”
法官介绍,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快递员、外卖小哥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相关劳动争议纠纷也呈增长趋势。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试图通过“协议约定”“第三方转付工资”等形式转嫁用工责任,规避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用工事实,从双方用工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从属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建议劳动者增强证据意识,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关键证据资料,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需要建立劳动合同的,应主动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警惕“服务协议”等非劳动合同,必要时咨询劳动部门或寻求工会帮助,以降低不规范用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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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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