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诈骗旧识?法网难逃终获刑!

    2025-12-06 14:02:2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锦)“警察”突然找上门,称你“涉嫌违法”,并暗示可以“内部私了”?近日,永定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因冒充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违法所得9万余元也被依法追缴。

2025年3月,在中山市务工的张某因手头拮据,偶然看到冒充警察诈骗的短视频后,竟动起歪念。他瞄准曾为其诊治疾病的医生胡某——此前二人因医疗纠纷结怨,胡某曾承诺“无效退款”却未兑现,张某一直怀恨在心。

3月底,张某冒充“民警”向胡某发送短信:“胡先生,我们是公安局的,在扫黄行动中抓获一名卖淫女,她手机里有你的转账记录!”胡某因担心名誉受损,慌乱中同意“私了”。

见胡某上钩,张某变本加厉,先后以“案件保密费”“内部处理金”等虚假名目,在4天内诱使胡某分3次转账共计9万余元。得手后,张某将赃款全部用于还债和挥霍。

不久,当张某再次以“补缴保证金”为由索要5万元时,胡某终于察觉不对,果断报警。此时张某的电话卡已被冻结,5天后,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内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部分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害怕名誉受损、企图“私了”的心理实施精准诈骗,手法具有较强迷惑性。执法人员办案必出示证件,公检法机关不存在“电话办案”“内部私了”等程序,更不会要求转账所谓“保证金”。公众如遇自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务必认真核验身份,特别是涉及资金往来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一面之词。如遇可疑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核实举报。

责编:李迅

一审:艾京昆

二审:陈佳婧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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