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5 15:45:0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陈建群) 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黄某因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提供销售协助,最终分别获刑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此案向广大从业人员敲响警钟:犯罪链条里没有免责的“打工位”,只要主观明知并实施帮助行为,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沦为“帮凶”而难逃法律制裁。
2021年上半年,周某(已判刑)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电商平台注册五家近似正品名称的槟榔网店,在未取得“张新发”“湘潭铺子”等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加工包装假冒槟榔成品,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售卖。
王某与黄某起初受雇于周某,从事挖机配件网店合法销售工作。2022年6月起,二人在周某安排下转岗负责假冒槟榔网店运营,包揽接单、打单、发货、售后等销售全流程。周某以“每月2500元底薪+每包槟榔0.1元提成”的薪酬模式诱导二人配合,而这看似不起眼的提成,成了二人突破法律底线的诱因。
截至2023年6月案发,黄某负责店铺销售金额达51万余元,王某负责店铺销售金额超60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精准锚定了此案的核心——主观明知。证据显示,二人未参与前端的生产环节,但对商品的假冒性质心知肚明:他们清楚货物来自老板私下包装的作坊,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品市场价,且店铺从未获得任何品牌授权。
承办检察官指出,二人主观上具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且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不过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可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二人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及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实现惩戒与教育挽救的统一。
法院全盘采纳检察意见,最终判决: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黄某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检察官说法:警惕职场陷阱 坚守法律底线
“本案中王某、黄某都是20出头的年轻人,为了每包0.1元提成陷入犯罪,即便获缓刑,刑事案底也会成为终身污点,影响个人声誉、家庭生活和职业发展。”承办检察官感慨道。
检察官向广大从业人员发出警示:求职履职时务必审视工作合法性,增强法律意识,对明显涉违法犯罪的指令要坚决拒绝并及时举报;若工作涉及低价无合法来源的品牌商品、无正规授权的“贴牌”销售,需高度警惕,这些都是知识产权犯罪“雷区”。
切勿为短期利益或侥幸心理,沦为他人违法犯罪的“工具”与“帮凶”。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牟利行为,无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
组稿:马志军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杜巧巧
三审:戴志杰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