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调解化纠纷 情法相融促和谐

    2025-12-03 15:29:45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真)12月2日,泸溪县人民法院高效调解一起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与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理性的氛围中达成离婚协议,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由恋爱,2017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等原因,导致感情日益疏远,自2023年分居至今。原告张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泸溪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12月1日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直接开庭审理,而是首先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分别沟通,法官了解到双方均认可二人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均无意愿继续共同生活。双方矛盾焦点主要集中于婚生子抚养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承担等方面,并无重大分歧或激烈对抗情绪。

考虑到该案争议不大,且双方均有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激化,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先行调解方式化解该起离婚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官秉持和为贵的理念,注重情感疏导,从情理法多个角度进行释法析理,通过引导双方回顾婚姻历程,理性看待婚姻破裂的原因,鼓励双方放下对立情绪,以成熟、负责任的态度处理离婚事宜

在法官营造的坦诚、平和的沟通氛围中,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婚生子抚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协议

该起离婚纠纷的成功调解,是近年来泸溪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一个缩影。未来,泸溪法院不断探索和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用心用情用力化解群众身边的烦心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对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因性格、观念等原因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法律为其提供了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致力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离婚纠纷,不仅能够更加高效、便捷地满足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还能避免诉讼对抗带来的二次伤害,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法官同时提醒,婚前加强了解、慎重对待婚姻,婚后注重沟通、用心经营,是构筑幸福婚姻家庭的重要基石。

组稿:李颖

责编:李祯媛

一审:李祯媛

二审:李翔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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