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以“交易习惯”为由要求租客提前交房租,租客退房后却拒绝退回押金?法院判了!

    2025-11-28 16:40:0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郭煜 黄婷珺)门面租赁合同签订时未约定房租的支付期限,房东提出按照交易习惯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年房租,租客选择退房后,房东拒绝退还押金,法院会如何处理?

2022年2月14日,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达成门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两年,按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租金,并且马某向郭某支付了押金5000元。因双方合作良好,2024年2月16日,马某与郭某续签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三年,至2027年2月15日止,并同样约定按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租金。此外双方还约定,马某在合同内中途终止合同,按违约处理,郭某将在马某缴纳的押金中扣除全额违约金。同时,如郭某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必须提前两个月提出。2025年1月6日,郭某微信通知马某于1月16日前交纳房租,马某认为交房租的时间未到,郭某则认为以往都是提前一个月缴纳租金,应当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予以确定,遂告知马某要么退房,要么可推迟一个月交房租,但要按每天的租金收取一个月滞纳金。马某遂于租期届满前搬走,郭某则以马某中途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为由拒不退还押金。马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

隆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郭某约定合同租期内租金一年一交,结合续租期内首期租金签订日支付及日常生活经验,第二期租金应于续租的第一年期限届满后第二年起算日开始的合理期限内交纳租金。此外,从本案查明的历次交纳房租的时间点来看,双方形成“提前一个月交清房租”的交易习惯并无依据,故郭某向马某提出的提前一个月交房租、否则按每天的租金收取滞纳金的要求,无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现郭某提出要马某退房,马某答应在上一年租期届满之前搬离门面,可见双方已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并非马某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因此郭某应退还马某预交的5000元押金。

综上,法院支持马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并判决郭某退还马某租房押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上诉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押金退还的问题很为常见,许多租客可能都会遇到押金被房东以各种理由扣留的情况。对此,我们必须要明确,押金的核心功能是担保,担保租客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时支付房租、妥善维护房屋、结清相关费用等,并不是一笔可以由出租方随意罚没的“违约金”。本案中,出租人以交易习惯为由要求承租人提前交房租,而民法典所称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是指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一般情况下指的是某种“以前”反复发生的做法,如果仅在当事人先前的交易中出现过一次,一般不宜认定为交易习惯。从本案查明的历次交纳房租的时间点来看,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提前一个月交清房租”的交易习惯。而后承租人在租房期限届满内退房后出租人又以单方违约为由拒不退还押金,这样的行为明显无事实、法律依据。在此,法官提醒各位租客,在签约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对于有关押金扣减的情形及标准要更加引起重视。若发生纠纷,首先尝试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再依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对于房东而言,应尊重押金的担保属性,不得滥用优势地位随意扣罚,在有矛盾纠纷时也应该耐心沟通,积极解决问题。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明确权利、履行义务,彼此尊重、诚实守信,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租赁关系。

组稿:姜红玉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杜巧巧

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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