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 2025-11-24 09:50:14
为坚决遏制“瘦身钢筋”、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围绕重点工业产品、日用消费品、建筑材料等领域,深入开展“铁拳”专项行动(市本级抽样31批次),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选取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2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对湘乡经开区某钢材加工厂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调直)(规格型号:HRB400E φ10mm)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批产品横肋间距、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最大力总延伸率等多项指标不符合GB 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款合计1185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瘦身钢筋”专项监督抽查,对湘潭县中路铺某钢材店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调直)(规格型号:HRB400E φ10mm)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基数1吨)。经检验该批产品肋间距、重量偏差等指标不符合GB 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不合格钢筋予以查封,并对当事人立案查处,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5年8月11日,湘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案件线索函》,线索反映,在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涉事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存在改装行为。经查,该电动自行车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37-38km/h,实际额定电压为72V,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湘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没款合计10706.7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韶山市某超市车站店购买到假冒“五粮液”白酒。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随即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的4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和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8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湘潭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线索及群众举报,对湘潭高新区某烟酒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烟、白酒,且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经营的“白沙”“芙蓉王”“中华”“利群”品牌香烟及“剑南春”白酒为侵权商品,货值合计11175元。另查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总额28350元。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对经营侵权商品行为罚款14330元;对无证经营烟草行为罚款5670元。
上述案例涉及建筑材料、电动车辆、食品烟酒等多个民生领域,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与坚定决心。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将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瘦身钢筋”、假冒伪劣、食品安全等突出问题实施精准打击、源头治理。同时,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15平台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共同维护安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编:肖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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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湘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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