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连发两个重要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5-11-21 23:17:56

近日,国家文物局连续发布《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城文物专项调查的通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文物普查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工作的通知》两个重要通知,分别就开展老城文物专项调查、文物普查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城文物专项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城不能再拆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推进会暨普查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老城文物调查保护力度,现就开展老城文物专项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老城名单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提供的历史上曾作为都城、府城、州城、县城的老城相关文物,梳理汇总出全国老城清单。结合卫星遥感影像与普查系统登记文物数据,对老城的文物分布、周边建筑风貌、街巷肌理保存状况等逐一查验,筛选出504个保存较好的老城(名单见附件1)。各省级普查机构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文献、历史档案、地方志、城市考古、卫星影像、有关规划等资料,进一步进行补充完善,建立辖区内实施专项调查的老城名单。

二、明确调查对象

老城文物专项调查以由古城墙、护城河围合的城区以及城门外的关厢地带等作为重点调查区域,对老城的城垣城门、护城河、传统民居、传统街巷、公共建筑、桥梁河道等开展全面普查,既包括地上遗迹,也包括地下遗存,如古文化遗址类的城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业作坊遗址等;古建筑类的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阁、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中的名人故、旧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交通道路设施等。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一)组建省级专业队伍,制定老城专项调查方案

各省级普查机构应充分调动、紧密依托省级考古研究机构、古建筑保护研究机构作为骨干力量,组建省级专业调查队伍,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老城文物专项调查。调查过程中,第三方机构仅限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整体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二)梳理已有成果,开展专项调查

省级调查队要系统梳理老城已开展的城市考古调查勘探、主动性考古发掘、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等成果,了解老城地下遗存情况。在老城范围内开展拉网式调查,按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将应普未普的对象列入老城文物专项调查新发现文物建议清单。若相关考古成果未进行普查登记的,应一并列入清单。

省级普查机构应将清单以书面形式告知老城所在县级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及办公室,并抄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级普查机构及时开展登记与认定

老城所在县级普查机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积极配合专项调查,主动提供已有普查成果、已掌握资料线索,共同赴实地开展拉网式调查。收到省级普查机构新发现文物建议清单后,要组织普查队及时调查登记,录入普查系统。市级普查机构做好督促指导。

(四)开展实地调查验收

在新发现文物建议清单所列对象全部完成信息录入、省市县各级数据审核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进行认定公布。按《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验收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实地调查验收。

四、把握时间节点

(一)2025年11月,各省级普查机构研究形成实施专项调查的老城清单,确定重点调查范围,组建专项调查队伍,制定老城文物专项调查工作方案。

(二)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各省级普查机构组织完成老城文物专项实地调查。要充分认识时间紧迫性,对省内老城普查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按照轻重缓急做好工作摆布,优先对新发现少、潜力大的老城开展调查,为县级填报普查登记表预留时间。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到随调查、随登记、随审核。

(三)2026年4月30日前,相关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完成老城文物专项调查新发现文物认定公布后,省级普查机构完成老城所在县级普查单元的实地调查验收。

五、落实工作要求

省级普查机构应加强检查指导,扎实做好老城文物专项调查,并严格落实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坚决落实“应保尽保”,对于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的,要坚决纳入调查和登记认定范围。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文物的真实性为基础,准确评估文物价值,杜绝以假乱真、弄虚作假。

(三)坚持统筹联动,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要全面参与,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老城文物专项调查新发现文物建议清单的登记认定情况,要作为实地调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清单内的文物未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合理书面解释。若存在应普未普的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

(五)落实文物新发现“四纳入”要求,将老城文物新发现力度纳入意识形态工作巡视巡察、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确保老城文物专项调查达到预期目标。

特此通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有删减)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文物普查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推进会暨普查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践行应保尽保,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现就开展全国县级普查单元文物普查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

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赓续中华历史文脉、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普查第二阶段取得丰富成果。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在普查中贯彻应保尽保的决心还不够强,文物新发现的力度还不够大,各地普查成绩参差不齐。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文物新发现的力度决定了整个“四普”的成效,是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战略任务。

当前,各地要将加大新发现力度作为重点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解决“应发现未发现、应纳入未纳入”问题,推动新发现工作取得更加丰富成果。各级普查机构要压实责任,扎实做好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

二、明确工作要求,严肃自查自检

所有县级普查机构应对本辖区普查新发现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检。

(一)检查实地调查覆盖率。核查县域范围内所有街道、乡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是否全部开展实地调查,确保实地调查范围覆盖全域。

(二)检查重点区域普查情况。全面检查重点区域普查情况,尤其是文物资源总量未达到均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清单见附件),要作为自查自检重点区域。对于文物资源总量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均值,但尚未被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区域,也应纳入自查重点,并建立区域清单,作为后续开展文物系统性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检查标准执行情况。对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特别是1911年以前建造且主体尚存的古建筑,以及城市中价值较高的近现代建筑,是否存在应普未普情况。

各县级普查单元自查自检工作应于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形成自查自检报告,报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组长。

三、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补充调查

县级普查机构自查自检时,如发现“应普未普”情况,应组织普查队及时开展新发现文物补充调查。补充调查要提高工作效率,内外业同步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录入、边审核”的工作模式,确保符合标准的新发现文物及时登记录入、认定公布。已经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如符合文物认定标准,应开展普查登记;普查中发现的达不到文物标准但具有一定价值的古老建筑,应作为历史建筑线索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补充调查工作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形成补充调查报告,报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组长。

省、市级普查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运用数据分析、卫星监测、飞行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分析研判普查质量,对未落实应保尽保的县级普查单元,责令开展补充调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开展抽查,对应普未普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纳入督察范围,责令整改、公开通报。

四、严格验收程序,把牢验收标准

县级普查机构完成自查自检后,如已符合实地调查验收条件,应依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验收指导意见》申请开展实地调查验收工作,自查自检报告作为验收核查要件。若验收实地抽查发现应普未普情况,实行一票否决,该县不予通过验收,并按照文物新发现“四纳入”(纳入意识形态工作巡视巡察、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督察)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县级普查单元中如包含《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城文物专项调查的通知》所列老城清单,其老城须同步按照老城文物专项调查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有删减)

责编:粟宇柔

一审:粟宇柔

二审:周月桂

三审:杨又华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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