虢灿 三湘都市报 2025-11-14 18:32:1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14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晶)2岁的孩子没有购票就被妈妈带着玩蹦床,在蹦跳中意外骨折。家长把蹦床乐园起诉到法院,认为虽然孩子没有购票,但是蹦床乐园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到位,索赔4.5万元。
11月14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通报此案,法院判决蹦床乐园承担一半责任,赔偿1.5万余元。
未购票孩子玩蹦床受伤商家担责
郴州2岁孩子小俊在妈妈陪同下,没有购票进入当地一家蹦床乐园玩耍。蹦跳过程中,小俊受伤。经医院诊断,小俊左肱骨髁上骨折,建议手术治疗。
小俊父母带小俊治疗并进行手术,其间共花费医药费2.4万余元。事后,小俊的家长找到蹦床乐园要说法,认为就算没买票,乐园也应该保障孩子安全。蹦床乐园则认为,小俊并没有买票,乐园不应该担责。双方协商无果后,小俊及监护人把蹦床乐园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该蹦床乐园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4.5万元。
苏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蹦床乐园作为案涉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排查娱乐设施的安全隐患,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但该乐园场所内未配备相应安全员,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俊是否购票入园,不影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成立。若经营者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他人受损,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小俊系2岁幼儿,其监护人在陪同进入蹦床场所后未谨慎看护,未尽相应监护责任,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定该蹦床乐园与小俊监护人各承担50%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俊的损失3万余元由被告某蹦床乐园承担50%,计1.5万余元。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未购票而免除
法官介绍,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未购票而免除。根据民法典,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源于法律规定,而非购票合同。因此,幼儿是否购票,并不影响经营者必须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经营者以未购票为由主张免责,于法无据。
责任分担上,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作为专业机构,游乐场虽在场馆内贴有警示标语,但未在场内配备相应安全员,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2岁的幼儿,蹦床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监护人陪同在场却未谨慎看护,未尽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
此外,损害赔偿也要以“必要合理”为限。法院认定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旨在弥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且应以“必要合理”为限。对于小俊父母选择跨省就医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核心且必要的支出,法院予以支持,尊重了监护人的合理选择权。但对于监护人个人选择跨省治疗而产生的额外开销,因缺乏必要性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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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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