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广告牌说好挂3年,超市使用半月私自更换被起诉

  三湘都市报   2025-11-09 16:58:0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9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柳逸东 鲁洁)花7000余元免费为超市定制发光字广告牌,换来3年的广告位“专属使用权”,没想到广告牌刚挂半个月就被超市悄悄换了,还加上了竞品品牌的标识。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广告合同纠纷案,认定超市单方违约。

超市私自换广告牌被起诉

某广告制作中心是某品牌槟榔的代理商,经业务员牵线与岳阳一家超市的经营者雷某达成合作,于今年4月25日签订《发光字广告牌投放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广告制作中心为超市免费制作发光字广告牌,超市需保留该广告牌及相关广告设施3年以上,3年内店内外所有广告位归广告制作中心所有;若超市毁约,需按实际成本的10倍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签订后,广告制作中心依约于5月25日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产生实际成本7116元。然而仅过半个月,广告制作中心发现超市私自更换了门头发光字广告牌,新广告牌上赫然是其他品牌槟榔标识,明显违反协议约定。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广告制作中心诉至临湘市法院,要求超市按照协议约定,按实际成本的10倍进行赔偿。

法院:超市违约,但协议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广告制作中心已按协议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义务,超市在未与对方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广告牌,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10倍赔偿”,法院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应围绕实际损失合理确定,需综合考量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情节及过错程度。本案中,广告制作中心实际损失为7116元,但对于其主张的10倍赔偿,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予调整。

法院结合超市违约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违约金按实际损失的30%上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某广告制作中心支付9250.8元。

法官说法:更换自家广告牌也要守约

法官介绍,此案给商家敲响了警钟,商家不能认为更换自家门店广告牌是小事,不算违约。门店广告牌的设置若涉及合同约定,如本案中以免费制作店招换取广告位使用权,其变更、拆除均需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为之。

商事合作中,广告位使用权、保留义务等约定,是合同核心权利义务内容,擅自更换广告牌本质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但违约方仍需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及合理范围内的惩罚性违约金,同时还可能损害自身商业信誉。建议商家在变更门店广告牌前,先核查是否存在相关合同约束,若有约定应提前与合作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行操作;若无明确约定,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纠纷。

责编: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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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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