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8 16:33:1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张宇 范妮)近日,津市市人民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31日至2025年2月2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先后三次至湖南某公司在津市市工业园的某工地实施盗窃,盗得钢铁质门头等物品,销赃后得款人民币635元。经津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共价值21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组稿:马志军
责编:王薇
一审: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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