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株洲发布“大气污染防控12条”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1-07 10:00:44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8日讯(记者 李永亮)近日,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并印发《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控十二条》。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应建立网格化日常巡查制度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严格管控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等行为。市城区范围内擅自挖土无序种植的菜地,若出现焚烧垃圾、杂草等行为,由所在乡镇(街道)及社区负责铲平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状。每发生一起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扣除或者追回当事人所领的秸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大气特护期内,对露天焚烧火点情况及时进行公开通报,其他时期,对露天焚烧火点情况定期调度公开通报。

  通知明确,工地扬尘防治措施不达标的,追究属地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未及时查处到位的,追究所在地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责任。每月露天焚烧火点数居全市前3位的县(市、区),由株洲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负责同志。对连续3周或者累计5周露天焚烧火点排全市前3位的县(市、区),根据情况对分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的负责人依法依规按程序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措施。每月发生露天焚烧被市级以上通报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情况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按程序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依法罢免。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在全省处于落后位置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换届和干部选任工作中予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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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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