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颐佳 郭朵朵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1-05 14:43:24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5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颐佳 郭朵朵)10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集中曝光一批饮酒驾驶违法人员名单,18名驾驶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已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据介绍,秋冬季节聚餐聚会增多,酒驾风险随之攀升,湘西公安交警始终坚持“查处+宣教”双管齐下,在重点路段开展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整治行动,对酒驾违法行为“零容忍”。
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曝光不仅是对违法驾驶人的严肃惩戒,更向全社会传递了交管部门严查酒驾、守护民生的坚定决心。这18起案例,每一起都是深刻的教训——酒驾不仅会面临吊销驾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代价,更可能像多起典型事故那样,将世间最暖的亲情酿成“醉”后无法挽回的悲剧。
交警部门郑重提醒,广大驾驶人要以曝光案例为戒,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准则。平安才是团圆的前提,切勿因一时贪杯,让自己和家庭付出沉重代价,共同守护湘西大地的道路平安与万家灯火。
相关法律链条 :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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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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