虢灿 三湘都市报 2025-11-03 19:12:52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3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行人过马路时被外卖骑手的电动车撞伤,骑手垫付部分费用后不再掏钱,外卖公司称事发时骑手已经下班,公司不担责。伤者把骑手、外卖公司及外卖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11月3日,记者从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外卖公司不担责,骑手需自行赔偿伤者3.8万余元。
刘浩(化名)是某外卖公司旗下的专职外卖骑手。一日凌晨,刘浩骑着两轮电动摩托车行至路口时,恰好遇到行人王星(化名)横过道路,刘浩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王星倒地受伤被送往医院,刘浩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
交警部门出具认定书,认定刘浩驾驶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星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星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事后,王星找到刘浩及刘浩所属外卖公司索要赔偿,外卖公司称,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但事故发生的时间并不是刘浩上班时间,事发时刘浩也没有在送餐,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理赔。
王星与刘浩、某外卖公司、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王星将三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距离刘浩完成订单配送已过去2小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订单配送服务期间”,因此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刘浩虽为某外卖公司雇员,但根据外卖公司值班安排,事故发生时刘浩并非在其派送订单的过程中,也不在值班工作期间,其侵权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外卖公司无需担责;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事故发生在“配送服务期间”为前提,本案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也无需赔偿。
结合事故责任认定,法院认定刘浩承担70%赔偿责任,王星自行承担30%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扣减刘浩已垫付的医疗费后,还需赔付王星经济损失38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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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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