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敏 人民之友 2025-10-22 16:04:08
某市法院在其公众号上,宣传其在当地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获得“一致通过”,实际上,该法院的院长前不久才被上级纪委监委采取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措施。这个“一致通过”的表述,当时引起一些代表的质疑。
据了解,全省14个市州的人大会议,在表决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时,除个别市采用电子表决方式外,其他各市州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省绝大部分县市区,人大会议也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这个现状,引起笔者对举手这种表决方式的思考。
首先,举手表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赋予主席团选择表决方式的权力,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为举手表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各级人大会议一般对非选举事项采用举手表决。
然而,举手表决虽简便高效,其局限性也不容忽视。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可能导致代表“被赞成”——在公开场合,即便人大代表存有异议或希望弃权,往往因氛围压力难以举手表达。笔者在人大工作十九年间,仅见一次代表举手反对某项财政预决算决议草案,某代表团有6名代表表达反对意见。
此外,笔者在参会过程中注意到,个别代表在表决时对“赞成”“反对”“弃权”三项均未举手。严格来说,此类情况应计为弃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代表未明确举手反对或弃权,通常被默认为赞同。这正是前述法院所谓“一致通过”得以形成的原因。
为切实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避免“被赞成”现象,建议逐步推广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法律允许的其他表决方式。
2015年,中央18号文件要求,推进县级人大常委会实行电子表决,但县级人大会议用何种表决方式没有法律或政策上的明确规定,除了省级人大,各地人大会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技术条件和表决方式的差异,客观上影响表决结果。
在电子表决系统尚未普及的地区,无记名投票是一项现实可行的替代方案。尽管计票效率较低,但其对保障代表真实意愿的表达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推行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的混合模式,对争议较大或关系重大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对程序性事项可保留举手表决,但须同步记录并公开弃权人数。同时,应明确规范,举手表决中如代表对三项选项均未举手,应统计为弃权。
可以预见,若广泛采用电子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前述法院工作报告的“一致通过”结果或将有所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程度也将成色更高。
从更深层次看,无论采用何种表决方式,人大代表都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履职,真实反映人民意愿,这才是代表履职的根本要求。
(作者系娄底市人大民侨外委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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