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热点追问|锚鱼为何被禁?长航公安为您解答

    2025-09-09 14:19:29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 陶江云 见习记者 黄瑶睿 通讯员 缪栋)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近日“湖南法治报岳阳”视频号发布了长航公安岳阳分局打击非法捕捞的报道不仅被网友广泛转发,评论区更挤满了疑问:“普通钓鱼和法捕捞咋区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都去哪里了?”带着这些大众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来到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邀请法制科负责人余祎为大家面对面进行答疑。

访谈现场

记者:余警官,有不少网友询问,锚鱼和普通钓鱼有什么区别?

余祎:锚鱼属于一种主动性、破坏性较强的捕捞方式,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锚钩学名钩刺耙刺,属于禁用工具,锚鱼使用时将钓钩抛进水中沉底,引诱捕捞对象至钓钩附近,使钩刺入鱼体而将其捕获,会对鱼类进行无差别伤害,甚至可能锚伤江豚等重点保护动物,对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破坏较大。而常规钓鱼一般是指在允许的区域、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进行休闲垂钓。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黄瑶睿

记者:好的,有不少网友调侃说,长航公安这次办了一个“好大的案子”,在网上公布的一些案例中,有的渔获物只有几公斤也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有必要吗?您对此怎么看?

余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禁渔期+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禁渔区+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只要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无论渔获物数量多少、种类如何,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们发布这类案例,既是依法办案,也是希望通过真实案例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威慑力,杜绝非法捕捞行为。

记者:余警官,还有一个问题关注度很高:很多网友好奇,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捕捞时,如果渔获物当时还是活的,为什么不直接放生?这些鱼最终去向如何?

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法制科负责人 余祎

余祎:锚鱼使用的钩具非常锋利且钩刺密集,常导致鱼体被刺穿和撕裂,造成大面积创伤。即使鱼逃脱或放生,也会因失血、感染或器官损伤难以存活。这也是为什么锚钩会被列入禁用工具的原因。我们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对不具备放生条件,容易腐烂变质,不易随案移送的,将会同渔业行政主管等部门进行无公害处理。这样既符合环保要求,也避免二次生态损害。

记者:原来如此。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目前已进入第五年,您有哪些话想对公众说?

余祎:“十年禁渔”是指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政策。涵盖范围、禁捕方式都有明确规定。目前禁渔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渔业资源逐渐恢复。我们也呼吁广大钓鱼爱好者选择合规区域、合规方式进垂钓,共同保护长江生态,守护好一江碧水。

记者:谢谢余科长的详细解答。通过今天的交流,我们不仅弄懂了“合法钓鱼”的边界,也更清楚长航公安打击非法捕捞、守护长江生态的意义。再次感谢您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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