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09 09:34:37
2024年9月18日,长沙县行政执法部门对某交通设施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工段使用静电粉末涂料,属于涉爆粉尘,但喷粉室内部地面、背包式除尘滤芯积尘严重,最厚部位达4厘米;除尘器灰斗内部积尘严重,最厚部位达80厘米。
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将该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安全员苏某明知除尘器卸灰口堵塞、工人不严格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除尘器积灰严重的隐患,未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提出改进建议,导致隐患反复出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当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苏某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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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 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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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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