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5-08-08 19:15:58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易嘉鹏 蒋艾林 朱洁茹)网购价值2000余元一台的吹风机,试用后发现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刘梦(化名)退货遭拒,商家称“高价商品开封后不支持退货”,刘梦起诉到法院。8月7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
网购高价吹风机退货被拒
今年3月,常德女生刘梦通过线上购物平台家电自营旗舰店购买了一台全新智能吹风机,支付价款2381.14元。刘梦收到货品后认为,商品实际使用效果与宣传描述不符,第二天,她在平台提交了退货申请,申请原因为“7天无理由退换”,退款方式为原支付返还,商家没有通过刘梦的退款申请。
刘梦找到客服询问,客服表示:“无质量问题,拆封后影响二次销售的不支持退货”,刘梦认为,她拆封了并未损坏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客服回答:“商家已通过显著方式(如购物页面提示、确认弹窗)告知消费者拆封后不退,且商品性质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商家可以合法拒绝无理由退货”,并再次表示:“商品是高价值商品,拆封不支持售后”。
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梦认为该线上购物平台自营店拒绝其退款请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法院: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除外商品”
法院认为,网络购物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这是法律为平衡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除外商品”进行了明确列举,仅限于三类经消费者确认的商品,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任何超出此范围的商品限制或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均缺乏法律依据。
刘梦购买的吹风机是普通家用电器,根据现有证据及商品性质,该吹风机不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除外商品”,该商家在沟通过程中仅以“高价值商品”“拆封后不支持售后”为由拒绝退货,无法律依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定商品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使用,只要未造成商品实质性的价值贬损,也不构成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合法理由。即使存在“拆封不退”的页面提示,因该商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充分的告知和确认义务,该限制性条款对刘梦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认为刘梦在收到货品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依法判决商家退款2381.14元,刘梦收到退款后将吹风机退回。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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