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5-07-15 18:31:56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5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朱浩男 朱洁茹 蒋艾林)小区业主不满开发商设置道闸收停车费,竟然伙同他人直接将道闸设备强行拆除,被起诉到法院后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对地下车库没有所有权,收费行为违法。
7月15日,郴州汝城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建(化名)等人拆除道闸。监控视频截图
认为停车收费不合理,业主强拆道闸
张建(化名)住在郴州汝城某小区,2020年,小区开发商在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置了道闸系统进行管理并收费。2024年7月,张建和其他业主认为该区域实为“架空层”,依法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设闸收费。多次沟通未果后,张建伙同他人强行拆除了小区西门的道闸设备。
开发商认为张建的行为构成侵权,起诉到汝城县法院,要求其赔偿设备损失及安装费5000余元。
张建提起反诉,认为开发商对所谓“地下车库”无所有权,无权设置道闸,其收费行为违法;自己拆除违法设置的道闸是行使民法自助权,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要求开发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即拆除道闸。
法院判决业主赔偿开发商损失
庭审中,张建承认其参与了拆除道闸的行为。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认定张建系共同侵权人之一。开发商仅起诉张建一人,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共同侵权人可另案追偿。
张建辩称开发商设置道闸违法,对地下车库无所有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即使存在开发商无权设置道闸的情形,也应由开发商自行拆除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根据民法典,自助行为需要在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措施必要且合理的条件下。张建等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拆除他人财产,不符合该情形,其行为构成侵权。张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张建要求开发商拆除道闸、恢复原状的请求,其核心前提是解决案涉区域的权属争议。该权属争议属另一独立的法律关系,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具有直接牵连性。张建作为小区业主之一,无权直接代表全体业主提出要求拆除小区共有部分(如果最终认定属共有)设施的反诉请求,主体不适格。
最终,法院判决张建赔偿开发商设备损失及安装费4500元;驳回开发商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张建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维权须依法,私力强拆不可取
法官介绍,公民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寻求公力救济,如协商、投诉、诉讼、仲裁等。即使诉求本身可能具有正当性基础,也绝不能逾越法律边界,采取擅自毁坏他人财物的方式进行“私力救济”。民法典中对自助行为有严格限定,本案情形明显不符。张建的冲动行为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因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对于涉及小区共有部分权益的纠纷,单个业主通常不具备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处分共有财产的资格。业主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法定集体决策机制,或者由法律授权的组织代表全体业主利益来主张权利。
小区的和谐有序运行依赖于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对现状或规则有异议,都应通过沟通、投诉或法律途径理性表达、依法解决。以破坏财产的方式进行对抗,不仅需承担法律后果,更会破坏小区秩序,损害包括自身在内的全体业主的长远利益。对规则的尊重是化解小区矛盾、构筑和谐居住生态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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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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