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车碾压后受惊咬伤行人,伤者找谁负责

  三湘都市报   2025-06-15 18:02:48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5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球 王菲)小车碾压到路边突然窜出来的狗,受惊的狗转头冲向经过的行人一阵撕咬,行人双腿、双脚均被咬伤。6月15日,郴州桂阳法院通报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涉事车主和犬主承担赔偿责任。

狗被车撞后受惊撕咬路人

2024年10月的一天,雷盛开着小车经过桂阳某路段,一条黑狗突然从路边冲上马路,雷盛避让不及碾压到黑狗,之后直接开车离开现场。

黑狗被车子碾压受到惊吓,冲向路边对行人肖劲进行撕咬。肖劲的双腿和双脚被狗咬伤后前往医院治疗,首次治疗花费医疗费1762元,前后去医院打针治疗6次。

经调查,黑狗为附近居民李烁家养的狗。当地派出所组织三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未果,肖劲将雷盛及李烁起诉到法院。

法院:犬主和司机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李烁饲养的狗被车撞后受到惊吓,咬伤了站在路边的原告,原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被狗咬伤是因其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原告对其损害不存在过错。

李烁作为涉案黑狗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妥善看管涉案黑狗,导致其出走在公共道路上危及行人安全,其对饲养的黑狗缺乏监管约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雷盛在公共道路上驾驶小汽车,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合理车速,谨慎观察路况,特别是在通过村庄、居民区等人员和动物活动频繁的区域时,更应确保行车安全,被告雷盛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撞到李烁饲养的黑狗,且事后驾车离开,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停车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雷盛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与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原告的伤情等因素,判决由被告雷盛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231元,被告李烁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231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中,饲养家畜、宠物的情况屡见不鲜,作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在饲养过程中应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与管理规范,对饲养的动物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监管约束,如系带绳索、圈定活动范围等,避免损害他人身体权益与自身财产权益。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系动物损害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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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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