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你身边(24) 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难以逃避劳动责任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06-10 22:40:46

编者按:为切实做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特开设“律师在你身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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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企图通过注销公司来 “一了百了”,然而法律的公正不会因公司的注销而缺席。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剖析用人单位在案件审理中注销情形下的法律责任,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也为用人单位敲响合法经营的警钟。

一、主要案情

2017年7月,毛某经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第三方公司工作,工资由该劳务派遣公司发放,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毛某诉请确认其与该劳务派遣公司在2017年7月1日至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过程中,该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注销清算报告载明范某、徐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且二人作为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庭审中,范某、徐某以公司资料销毁为由拒绝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提交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因两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遂支持毛某诉讼请求。

二、法理分析

(一)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后果与股东责任

公司注销登记完成后,其民事主体资格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消灭。根据《公司法》清算制度的立法目的,公司注销前须完成债权债务清理,若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劳动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本案中,范某、徐某作为清算义务人与公司股东,在明知存在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径行注销公司,构成对清算程序合法性的违反,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负有保管义务。其在诉讼中注销公司并销毁资料的行为,实质是通过积极作为阻碍证据举证,构成举证妨碍。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认定毛某主张成立,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导向。

三、结论与启发

对于劳动者而言,若遭遇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注销的情形,不要惊慌,要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可依法将原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被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股东来说,依法经营、诚信对待劳动关系至关重要。企图通过恶意注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的,反而会让自己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在处理公司注销事宜时,务必妥善解决与劳动者的纠纷,履行清算义务,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作者:黄荣,湖南浏阳人,上海资深合伙人律师,经济法学硕士,拥有经济法学大学教师、三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等证书,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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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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