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娃被7岁娃扔烟花烧伤,肇事孩子家长反怪伤者父母没看好娃

  三湘都市报   2025-06-10 18:53:47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0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周泽荣)孩子在自家小区儿童游乐场玩耍,被其他孩子扔来的烟花烧伤,家长讨说法时,却被责怪没有看顾好自家孩子,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肇事孩子家长及物业公司担责,共赔偿6万余元。

9岁孩子在小区被烟花烧伤

9岁的瑶瑶在自家小区儿童游乐场玩耍,突然一枚烟花朝她扔来,掉在她连帽衣的帽子里,瑶瑶右颈部被烧伤,被紧急送往医院。瑶瑶在医院住了10天,医生诊断她三度烧伤、皮肤感染。

事发后,瑶瑶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场一起玩烟花的多位家长及孩子均称,扔出烟花的是7岁的小涵。

当瑶瑶家长找到小涵家长和物业公司去要说法时,对方却称,瑶瑶家长也有责任,因为瑶瑶属于儿童,在户外玩耍时其监护人未在场照看,所以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伤者家长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涵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小涵为未满8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应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然而,该小区物业公司在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段,对小涵等人在小区公共区域儿童游乐场燃放烟花、随意抛掷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未有效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时,瑶瑶是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白天到自己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玩耍,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小涵对瑶瑶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的赔偿责任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经法院核定,瑶瑶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小涵的父母赔偿4.8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2万余元。该判决现已依法生效。

法官: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陪同

法官提醒,燃放烟花爆竹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不规范的燃放行为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鉴于未成年人特别是14周岁以下儿童安全意识薄弱、风险判断能力不足,容易因不规范操作酿成安全事故,故未成年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由其监护人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全程陪同监护,同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严格禁止投掷烟花、近距离燃放等危险行为。

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发展尚不完善,对危险行为的判断力和自控力相对欠缺,在突发情况下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通过日常教育和行为管理,培养子女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预防危险行为的发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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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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