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9 15:03:46
课间休息时间,打球、猜拳、掰手腕……时而哄笑,时而欢呼,中学生的快乐就是这么简单。但如果在玩耍嬉闹中造成意外受伤,甚至需要住院治疗时,责任如何界定呢?校园安全无小事,我们一定要把握好玩闹的度。
案情回顾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某中学初一年级,两人是同班同学。思思视力好,个子高,坐在教室最后一排。一天中午午休时,思思从座位起身,趴在课桌上与前座同学聊天,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完全没有察觉,坐下时坐空摔了下去,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在地上两分钟都动不了。
周围的同学发现不对赶紧扶起了思思,和值班巡逻的老师一起把她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思思随即出现呕吐、脖子疼等症状,家长赶到学校后,带她去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挫伤。
之后几天,思思身体却越来越难受,特别是眼睛,盯着黑板就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再次被送往医院检查后,结果令人大吃一惊,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这之后,思思的视力一度下降到0.04、0.05,手痛到无法写字,最终导致休学一年。
小杰的父母一开始配合垫付思思的医疗费,但是不久之后双方出现了矛盾。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启未来
问:思思受伤后,应该由谁提起诉讼?
答:思思才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学校受伤后进行的索赔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
问:小杰及其家长不服一审判决,那么他们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答:当然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思思受伤与小杰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小杰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问:赔偿10万余元是不是太多了?
答:很合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问: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在日常进行了相应的教育,同时在事发之后,班主任立即通知了双方家长,并且及时把思思送去医院就医,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所以无需担责。
(来源:放学后公众号 执行/陈暑艳 刘沅媛 图/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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