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5-04-17 16:37:54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17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王闻达)小区天台宽敞、光照足,是很多业主晾晒衣被的首选场所。在宁乡市某小区,袁女士在天台晾晒衣服时意外摔伤,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4月16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驳回袁女士全部诉求。
小区张贴的安全管理温馨提示。(法院供图)
业主天台晾衣摔伤,起诉物业索赔
家住宁乡市某小区的袁女士,经常到楼栋天台晾晒衣物,即便天台楼梯口贴有安全管理温馨提示“请勿在天台堆放杂物、烧烤、晾东西”,也没有放在心上。
2022年2月4日,袁女士将衣服洗好后,像往常一样到楼顶天台去晾晒,却没想到,在途中不慎摔倒受伤。
受伤后,袁女士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她右桡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袁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应对自己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物业公司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驳回了业主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袁女士受伤的地点在天台,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区域范围,但是天台并非晾晒衣物的场所,而是消防平台,承担的是消防职能,物业公司不能封闭前往天台的通道。在通道无法封闭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在天台入口处张贴安全管理提示,提醒业主不要到天台晾晒东西,应认为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安全管理义务。而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理解安全管理提示的内容,清楚天台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但其仍到天台晾晒衣物,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摔倒受伤。
综上,法院一审驳回了袁女士的诉讼请求。袁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安全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但法律不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场所内的所有损害事件“买单”。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加强对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对潜在风险进行醒目公告或者直接排除,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防患于未然。
责编: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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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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