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4 02:50:00
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李甜 舒钰
物业公司组织业主搞采摘活动,非小区业主混入参加从树上跌落砸伤了非活动组织对象。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近日,汉寿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5月31日,某物业公司在业主群通知在小区举行杨梅采摘活动。采摘中,非小区业主何某失足从树上跌落,砸中了祝阿姨。祝阿姨是业主家属,非本次活动的组织对象。事故发生后,祝阿姨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6天花费15512.42元。经司法鉴定,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间180日,陪护时间90日,营养费给付时间90日。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垫付2000元医药费,何某支付7186.8元医药费。后期,各方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祝阿姨遂将何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带来的危险性,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却因疏忽大意坠落在地伤及他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祝阿姨主张物业公司未在杨梅树上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证明自己是此次活动中被组织的对象。但祝阿姨已年满65岁,不在此次活动的组织对象范围内。且杨梅树本身无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组织人的注意标准。因此,祝阿姨要求物业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法定条件。在何某攀爬杨梅树时,物业公司在现场组织采摘活动,作为物业管理者,理应发现何某在其管理区域内爬树的危险行为后制止,却放任不管,存在一定过错。何某爬树坠落撞伤祝阿姨,祝阿姨对发生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综合考虑何某、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何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祝阿姨各项损失共计57273.41元,何某赔偿祝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3110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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