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2024-08-31 08:35:13
如果健身学员严格按照私教的要求和指导进行训练和饮食后,仍未达到心理预期,如何判断健身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目的?健身机构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用?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服务合同案件,最终判决健身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用。
健身公司曾宣传:“私教课程未达效果免费”
8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6月30日,周某与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与《健身服务交易合同》,私教合同期限为一年。私教课共72节,每节课1小时,课程费加年卡费共计25200元。
周某认为,课程期间他严格按照教练的安排与指导进行健身训练,在教练的建议下调整饮食,但经过72节课的训练后,远远未达到健身公司声称的“三个月明显增肌1.5至2公斤,半年增长7公斤”的健身效果,且课程前后的体测数据基本没有任何改变。周某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全额服务费。
该健身公司认为,周某已上完所有课程且有健身效果,体脂率、脂肪、肌肉含量、体重等均有变化。部分月份健身效果不明显是因为周某训练强度下降、上课频率低,且增肌锻炼需要结合饮食。
经查,教练曾承诺,按照约定的课时频率上课能够达到锻炼效果,即肌肉量保底增长1至2公斤,不存在周某担心的女生肌肉量只长0.5公斤的情况,且3个月后即便肌肉可能增长较慢,但肌肉量基本稳定,不会下降。与此同时,教练未对周某的饮食提出过反对意见或者优化建议。该健身公司大堂宣传牌照片载明“私教课程未达效果免费”。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至本案中,周某与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合同与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首先,双方的服务合同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周某在签订合同前,就私教课程的目标内容向教练进行了详尽咨询,教练亦对其确切承诺三个月内肌肉量保底增加1至2公斤。而根据三次体测结果,周某的肌肉量明显没有达到教练承诺的效果。其次,周某在前三个月基本达到了教练要求的上课频次,即使2024年4月、5月上课频率较低,亦无法解释为何整个半年周某的肌肉量只增长0.4公斤。
石景山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服务费10080元
法院认为,双方的服务合同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健身公司应按照其承诺向周某退费。同时,应结合合同的履行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双方的举证情况来确定健身公司是否应退费及退费比例。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曾沟通过增肌与饮食相关内容,但无法确认周某是否如实将全部的饮食状况告知教练。考虑到健身公司及教练确实付出了相应的服务成本,且周某已上完所有课程,周某通过训练也提升了身体素质。此外,健身公司所承诺的健身效果需要综合训练、饮食及个人体质等各种因素,故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全部费用显失公平。最终,法院结合上述考量因素,判决健身公司向周某退还服务费10080元。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地点、期限、履行方式等,“任何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都会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财产责任性、补偿性及惩罚性。“具言之,无损失则无赔偿,且损失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结合自身情况理性消费、避免损失,并且注意留存健身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编:李莉芹
一审:李莉芹
二审:陈永刚
三审:文凤雏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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