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长’同庭+增殖放流”,共护生态多样之美!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6-05 15:34:3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晏可慧

为促进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在6.5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云溪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等部门在长江流域云溪段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增殖放流活动。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共筑生态法治屏障

5月30日,云溪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云溪区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 区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欧阳成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 被告 张某某、周某某达成合意, 约定一起在洞庭湖水域进行电捕鱼,用于销售获利,渔获物出售后所获得的利润二人平分。2023年2月,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电瓶、变压器、渔网、竹钩等捕鱼工具及一艘小船,后开始在岳阳县鹿角码头洞庭湖水域,使用小船及电瓶、竹钩等工具进行电捕鱼,由周某某 负责电鱼、销鱼,张某某 则负责开船、捞鱼。2023年7月,周某某 邀集李某某 (已作相对不起诉)共同参与电捕鱼,由李某某 负责捞鱼,参与一次李某某 获利500元。经统计,自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 、周某某 在岳阳县鹿角码头洞庭湖水域进行电捕鱼10次,价值人民币16382元,被告李某某参与电捕鱼3次,渔获物价值4855元。经评估,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人采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造成约1075.2kg的野生鱼类被捕获,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成鱼4300kg。

经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表示愿意承担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实现从生态“破坏者”到生态“修复者”的角色转变。

增殖放流,90万尾鱼苗“入住”长江

6月4日上午,云溪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等部门在长江流域云溪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本次活动前期向渔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检验检疫,放流了鲢鱼、草鱼、鳙鱼鱼苗共计90万余尾,以补偿性鱼类放流方式对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省人大代表、岳阳高澜节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洪,省政协委员、区人大代表、湖南长炼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发展规划部副部长邹隽,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碧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蠡月,区政协委员、陆城镇丁山村村委委员曾凯,受邀参加并进行现场监督执行。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辉,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欧阳成,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韩学军,区农业农村局 相关负责人 等出席活动。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使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达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效果。近年来,云溪区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司法之力护水清鱼欢,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编:马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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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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