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化纷争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5-30 07:45:2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30日讯(通讯员 刘欢) “谢谢你们,真的辛苦你们了,大热天的亲自上门来解决问题!”面对速裁庭的同志,南县中科春天业主们感激地说。

法官正在和业主们核实情况。

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湖南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多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9—2020年期间,12户业主与某某公司达成合意,并签订《南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业主购买某某公司所售位于南县南洲镇新桥村(中科春天)的商品房,签订合同后,业主支付了全部房款。某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后,业主发现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2.05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当退还面积误差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返还面积误差款6494元至7409元不等。

南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受理案件后,黄琳法官认真翻阅案卷材料,主动联系12户业主,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多次到住建部门了解情况,并于2024年5月20日带领速裁团队到中科春天营销中心,现场对涉及此次诉讼的12户业主及某某公司诉讼代理人唐某某进行调解。同时以案释法,让当事人明白应遵循合同中的约定。经过依法调解,沟通协商,最终某某公司与十二户业主达成了调解协议,某某公司承诺在近期一次性退还业主面积差价款,由法院出具诉前调解文书。该批案件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南县人民法院秉承“调解一案,化解一片,教育一方”的调解理念,特别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涉诉案件,更能体现能动司法的作用,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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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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