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周刊·智库头条丨加强法治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5-30 07:12:39

黄舜涛 李嘉敏

核心提示  

我省应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健全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筑牢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制度根基,着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着力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坚守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公平底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营商环境全周期、全过程、全领域优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5月13日,湖南召开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强调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努力把营商环境打造成全省高质量发展的亮丽名片和造福子孙后代的“金饭碗”。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前,我省应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着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规范涉企执法机制、完善矛盾纠纷解决和权益保护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营商环境全周期、全过程、全领域优化。

健全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筑牢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制度根基

制度建设是法治化的起点,优化营商环境必须依靠严密、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当前,我国营商环境法规政策体系主要以“1+N+X”模式展开,其中的“1”指的是国家层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N”是指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单行法规,“X”是指各地区出台的配套政策法规。基于此,我省应加快健全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地方配套政策法规体系,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强规范性指引。

加快出台《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来,全国许多省份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条例,我省今年4月已向社会公布《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议在全面调研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现实问题基础上,加快专家论证、行业论证,并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尽快制定出台兼具科学性、民主性、全面性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门性条例,发挥制度规范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健全职能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专门的地方条例,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创新创业、政务服务、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等重点领域配套制度建设。此外,各省级职能部门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法规时应以国家部门制定的单行法规为“蓝本”,并将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经验与成果提炼上升为具体的法规制度。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管理机制。科学立法包含着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全过程,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也要对缺乏时效性、实用性的政策法规予以及时纠偏与更新。为此,应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建立专家协查审核制度,并畅通经营主体、社会组织与公众的意见反馈渠道,确保所制定的营商环境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具备合理性与科学性。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工作与经营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息息相关,能否有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关系到营商环境是否优良的大局。执法机关须始终保持政策执行“黏性”、突出执法监管“柔性”、强化权益保护“刚性”,营造尊商重商的浓厚氛围。

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活动,确保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方面,应及时制定涉企行政检查清单,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法制审核,确定好各行政部门涉及企业的检查管理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避免重复检查和额外检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鼓励企业充分反馈监督意见,由行政机关定期汇总意见清单,努力做到“有事必办,要事急办、特事专办”,持续推进数字政务建设和“一件事一次办”,有效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牢固树立柔性执法理念,积极改进执法手段。执法行为具有惩治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向度,简单的“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等执法方式,不仅不利于提振市场活跃度,还会对营商环境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为此,执法部门应在坚持刚性执法的同时,树立柔性执法、人性执法理念,制定涉企案件“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管理清单,坚持“以非强制性手段为主、强制性手段为辅”执法方式,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推动科技赋能行政执法,构建新型执法监管体系。一方面,推动数字执法“硬件”建设进程,以国家给付、社会供给等方式,加快研发与应用行政执法新设备,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案件处理的各项成本;另一方面,加快“软件”更新,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其科技综合素养、数字化执法水平,打造一支专业化、智能化执法队伍。

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坚守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公平底线

经营主体之间难免存在摩擦和碰撞,若不及时解决会形成隐患,不利于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为此,应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优势,优化涉企案件审理机制,营造公平、透明、预期良好的市场环境。

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与解决商事纠纷结合起来,搭建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平台。高效解决商事纠纷需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诉前阶段。可依托街道和社区设立专门的商事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并联动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力量,为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诉调对接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将司法确认程序运用到商事调解中来,确保“调解成功一起,法院确认一起”,从而巩固和保障调解实效。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效能,将商事矛盾化解在市场运行之中。行业协会是处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自治性组织,担负着沟通、协调、调解、监督等多项职能,他们更熟知企业情况、行业规则,在化解商事矛盾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统一战线功能,从中推选一批专职或兼职调解员,把行业协会商会打造为集法律维权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矛盾化解服务为一体的矛盾自治平台,力争 “矛盾不上交、小事不出企、大事不出协会”。

优化商事纠纷的司法裁判机制,坚守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底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办理涉企司法案件更应持慎重态度。一方面,应加快制定出台我省高质高效办理涉企案件工作指引,优化涉企案件立案流程,设立涉企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实现诉讼立案“一网通办”;另一方面,应健全涉企案件保全措施,尽量保证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合理划定保全财产范围,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保全措施。

(作者均系湖南工商大学湖南省廉政建设研究基地研究员)

责编:曾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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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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