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2024-05-09 11:20:21

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周萌 通讯员 方玲 曾俊豪)老板先是以经营困难停业放假,后又擅自降低员工工资待遇,并拖欠近1年的工资。近日,汉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陈某某入职某酒店餐饮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陈某某入职后,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2022年3月至5月,该酒店因经营困难停业放假,同年6月,陈某某重回酒店工作,酒店仅支付几月工资。截至2023年5月7日,酒店尚欠陈某某工资5万余元。之后酒店再次停业,陈某某没有再去上班,双方就拖欠工资及离职相关事项产生纠纷。2023年8月1日,陈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遂起诉至汉寿县法院。

庭审中,酒店方辩称并未与陈某某签订合同,且2022年3月至5月,酒店与陈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酒店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陈某某在2022年6月至12月被降薪至每月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某在酒店方的管理和指导下工作,工作内容系酒店核心业务,酒店按月发放了工资,故陈某某与酒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酒店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解除过劳动合同,2022年6月,陈某某又回到酒店继续上班,法院认定陈某某与酒店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是从2021年3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

关于酒店拖欠工资及降薪问题,经当事人核对,至2023年5月,酒店尚欠陈某某工资款合计51780.5元;酒店在2023年5月8日至8月1日停业期间,未安排陈某某工作,应按湖南月最低工资的90%向陈某某发放停工津贴;酒店在陈某某工作的3年内未按月足额支付陈某某工资,陈某某在酒店的工作年限是两年5个月,酒店应当向陈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5000元×2年+5000元÷2)。

基于以上,法院最终判决酒店支付陈某某劳动报酬55593.5元并支付赔偿金12500元。

责编:谭好

一审:谭好

二审:李翔

三审:王展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