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垫付出嫁女医药费,可否要求女婿返还?

    2024-05-08 16:53:4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黄斯琴)夫妻间具有扶养义务,女方患病后,女方父亲代男方履行了相关义务,男方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翁婿对簿公堂。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岳父起诉女婿支付垫付费用的无因管理案。

杨某甲系杨某父亲,钟某与杨某于2019年12月结婚。婚后杨某因精神类疾病就医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2.7万余元。该费用均由杨某甲支付,钟某未承担。现杨某甲与钟某为该费用承担问题产生纠纷,杨某甲以无因管理将钟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系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且已婚的成年女子,杨某患病,杨某甲对杨某已不再具有抚养或照料的义务。钟某有义务对其进行照料并送医治疗。杨某甲为更好地救治杨某,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将杨某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并垫付相关费用,且杨某甲从未表明放弃对上述垫付费用的追讨权,故杨某甲为杨某垫付相关费用的行为不是基于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是基于父女亲情的道德行为。不产生对杨某扶养义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杨某甲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钟某作为杨某的丈夫,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情理角度,其对杨某患病治疗产生的费用有义不容辞的支付义务。故杨某甲因该管理行为而花费的必要费用,杨某甲有权要求有扶养义务的钟某支付相关的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钟某支付杨某甲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管理他人事务者称为“管理人”,事务被人管理者称“本人”。管理人对本人享有求偿请求权,即有权要求本人偿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钟某对杨某负有扶养义务,其不尽义务时,杨某甲代为履行了相关义务,杨某甲系“管理人”,钟某系“本人”,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杨某甲有权基于无因管理向钟某要求支付相关管理费用。

组稿:曾雨田

责编:樊芳

一审:樊芳

二审:杨湛

三审:王展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