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印发《意见》发挥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怀化日报   2024-05-06 08:38:58

5月5日,首届“怀化企业家日”系列活动启动会举行。怀化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戟 摄

5月5日,记者从首届“怀化企业家日”系列活动启动会上获悉,日前,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发挥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总体要求、职能职责、受理机制、办理机制、反馈督办机制、工作要求6个方面,提出了19条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在市工商联设立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主要承担民营企业维权投诉的受理登记、呈报、转办、结果反馈和汇总分析等工作;分析研究全市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工作的突出矛盾、工作重点、政策措施和总体思路,为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协调职能部门推动解决有关困难问题;探索为民营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服务、金融科创和人力资源等相关服务。

《意见》指出,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将通过民营企业服务热线、来信、来访、电子邮箱、“智慧怀商”平台等多种渠道收集全市民营企业、商协会和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当行政行为,以及在投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咨询和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事项。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根据诉求事项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要求补充有关材料,不受理的要作出书面告知。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出具转办单(函),转办到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办理。承办单位收到转办事项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联系诉求方,对其反映的诉求事项进行核实。属于维权投诉类、企业间协调类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反馈;属于政策法律咨询类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单位应在办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对情况复杂无法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日前3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说明,经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意见》强调,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不定期对诉求方进行回访,了解诉求方对承办单位工作作风和办理结果满意度等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或未按规定反馈信息,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由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进行跟踪协调。重要事项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办。对因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问题线索移交至有关部门处理。

(怀化日报全媒体记者 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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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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