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男子因危险作业获刑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4-04-30 16:57:44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晏可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大,稍有不慎,绚丽的烟花可能变成夺命的“炸弹”。近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

2023年6月,岳阳某烟花爆竹公司在岳阳市应急管理局续批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同月,被告人朱某、李某及案外人方某,与被告人丁某(岳阳某烟花爆竹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资金入股,岳阳某烟花爆竹公司以资质和仓库入股方式进行合作,并约定丁某负责对外协调和安全管理工作,李某负责采购工作,朱某负责销售工作,方某负责财务工作。

2023年9月,被告人李某、朱某、丁某同方某达成合意后,决定另外租用一个非法仓库,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由丁某联系安排场所。丁某知道朋友有一个废弃养猪场,便联络到对方,并带领李某、朱某去往现场查看,明知该地点完全不符合储存烟花爆竹要求,在未经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仍将该猪场租赁下来,作为临时仓库用于存放烟花爆竹。

李某、朱某安排没有烟花爆竹仓管资质的仓管员看管非法仓库。李某、朱某使用岳阳某烟花爆竹公司的资质陆续从浏阳等地合法购进各类烟花爆竹存放在该仓库。李某、朱某偶尔到非法仓库清点货物、安排装卸烟花爆竹等事宜,对于搬运过程中搬运工抽烟,将非防爆灯置于烟花爆竹盒子上,仓管员在距离仓库两三米处的值班室抽烟、使用电火炉等行为,未予制止。2024年1月,该临时仓库被禁炮办查获。经统计,该非法仓库中存储各类烟花爆竹共15277箱,涵盖B级、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李某、朱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朱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法对被告人丁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或经营,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将会构成严重威胁,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历历在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红线碰不得!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组稿人:曾雨田

责编: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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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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