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湘潭已有多人被罚!

  湖南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2024-04-30 09:00:42

为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连日来,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持续加大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曝光了六起行政处罚案例。

雨湖区

3月2日,雨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三桥附近金荣世纪外滩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公共门厅内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现象。大队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车主,要求其将电动自行车挪走,其中一位车主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大队依法给予该业主罚款人民币650元的行政处罚,强制将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移走,并对其进行了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韶山市

近日,韶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韶山市港越世纪城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5栋1单元公共门厅停放一台绿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妨碍安全疏散。经现场调查了解,该电动自行车属5栋1单元住户罗某某(经电话通知当事人不配合当场移开车辆)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类)违法行为第7条中情形较轻的裁量区间,量罚阶次为0-30%(高度在33米以上54米以下的高层住宅)的规定,大队决定给予罗某某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的处罚。

湘乡市

近期,湘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康康国际小区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内。消防执法人员通过小区物业联系上电动车车主,执法人员在电话中告知,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内,属于违法行为,要求现场立即整改,但对方以“现在不在家等晚上到家再移车”为由拒不改正。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湘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电动车车主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650元,并责令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加强对小区内部的消防管理。

湘潭县

3月18日,湘潭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裕鑫·水岸龙庭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郭某某在小区1栋1单元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依法给予该业主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业主和物业负责人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

湘潭经开区

3月29日,湘潭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奥园冠军城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6栋1单元公共门厅内存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现象,执法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车主,要求其将电动自行车挪走,其中一位车主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大队依法给予该业主罚款人民币750元的行政处罚,强制将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移走,并对其进行了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岳塘区

4月18日,岳塘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建鑫城国际社区二期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七栋二单元入户门厅处一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堵塞疏散通道且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中《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件裁量参照表》之规定,大队依法给予该业主罚款610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蒋茜

一审:蒋茜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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