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获刑并处罚金

    2024-04-27 11:33:08

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周萌 通讯员 谢卓 王致远)近日,由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在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获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各类罚金共4万余元。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鳝鱼、水鱼等水产生意过程中,发现售卖野生动物生意获利更大。为牟取非法利益,黄某某在经营水产生意的同时,向周边乡镇农户大肆收购乌梢蛇、果子狸、竹鼠、麂子等各类野生动物,将其倒卖给饭店。

经核查,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销售各类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黄某某存放在他人家中的100余斤蛇类死体。经专家鉴定,该批蛇类均为乌梢蛇,属于“三有”动物,共计63条,经济价值18900元,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37800元。2023年8月,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并作出前述判决。

责编:李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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