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个行政村”诉讼服务全覆盖,助力矛盾纠纷村村可调、可解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4-19 22:08:49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蔡艳

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具体到法院,该如何发力来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易发多发等难题?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立足区情,结合辖区各乡镇、社区、村委会特点,不断探索和推进诉源治理新实践,实现联络机制全覆盖、组织调解全覆盖、排查宣传全覆盖,进而打造出契合群众需求、符合地区实际、提升工作质效的诉源治理“屈原模式”。

推动基层矛盾纠纷止于未诉,创新的支点来自于哪里?

——来自于与32个行政村联络机制全覆盖

屈原法院紧紧依托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结合地区特色,构建常态化联络机制。将法院工作主动融入乡镇、街道综合治理,以“社区法官+特邀调解+民调常驻”模式就地化解矛盾。在村委(社区)设置法官便民联系公示栏,及时解决群众涉法涉诉问题,提升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法院立足本地区情,与本区贵州同乡会建立联络机制,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覆盖面更广。推行“一村一法官”工作模式,一名法官固定挂钩联系N个行政村,把诉源治理工作延伸到村委会、田间地头。目前,4个乡镇、32个行政村(社区)已经实现工作联络全覆盖,把民事调解、委托送达、协助执行、查人找物、矛盾调处等工作串联起来,构建了法院与乡镇、乡村无缝对接的多元解纷体系。

在凤凰乡诉源治理联络群内,联点法官了解到一起纠纷,某村王某和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均轻微受伤,互相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用。为妥善化解矛盾,屈原法院立即与村委会和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组织“三方”共同劝导调解,双方当事人成功握手言和,村民“足不出户”就将矛盾从源头消弭。

推动基层矛盾纠纷止于未发,调解的主体来自于哪里?

——来自于与32个行政村调解组织全覆盖

“现在正是农忙时候,无法脱身处理纠纷,法官下乡办案,不耽误我下地干活,这样的调解结果我很满意。”这是承办法官深入到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对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的纠纷进行调解,在法官、网格员、村委会干部以及村里乡贤的联合调解下,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屈原法院全力推进调解组织全覆盖,发挥司法调解、基层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的力量,齐心协力铺展出一条适合本地实际的调解道路,基本形成纵向沟通镇、乡、村三级基层调解组织,横向整合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网络,实现一村一调解,一调一特色。

对于邻里纠纷、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等矛盾纠纷,指导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法院可以和村调解组织对接司法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共同化解,努力打造“家门口诉讼”模式,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诉讼服务满意度。

不断扩充调解主体种类和数量,目前已对接工会、妇联、工商联、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特约监督员、退休法官等主体,按照所在领域、擅长类别对各类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

推动基层矛盾纠纷调于诉前,有力的措施来自于哪里?

——来自于与32个行政村排查宣传全覆盖

屈原法院以建立的乡镇联络工作群为切入口,推行“排查+调解+释法”工作模式。定期参与乡镇矛盾风险排查,对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进行实地走访,找到纠纷症结所在并“对症下药”,以非诉方式推动矛盾纠纷村村可调、可解。

会同乡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案件、群体性纠纷、敏感事件和突发性事件进行提前预警、及时反馈和应急处置,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

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印发《民法典宣传册》,选派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通过“巡回审判”,与社区共同打造互动式普法,体验式普法,观摩式普法,编发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将家事纠纷、邻里纠纷放在村委会、屋场来审、来办,既便利了当事人,又是法治宣讲鲜活的案例,还能借助本土力量化解矛盾,实现了最佳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面对诉源治理这一时代课题,屈原法院不断拓展诉源治理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新期待为出发点,继续推动力量下沉,以建设“无讼乡村”为目标,走出一条“专业化、本土化、网格化”的诉源治理新路径,提升诉讼服务品质,全力打造基层社会治理的“司法名片”。

责编:马如兰

一审:马如兰

二审:徐典波

三审:刘永涛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