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其亲生父母承担抚养费?

刘家璇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4-18 19:15:5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刘家璇

常言道“相爱容易相处难”,因为并非所有的恋人,都能顺利步入婚姻。出于种种原因,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享受权利方面是否相同?抚养费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4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起“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便是其中之一。

【基本案情】

2008年,徐风与谭雨热恋并同居。同居期间,双方育有一子徐晨曦。然而,由于当时谭雨还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他们并未正式登记结婚。

好景不长。2010年7月,两人便因感情不和,决定结束这段同居关系。徐晨曦自此便一直随父亲徐风生活;谭雨则与他人结婚,并另育一子一女。

因谭雨从未承担过徐晨曦的抚养费,2022年7月,徐晨曦将母亲谭雨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责任,支付相应的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非婚生子徐晨曦,其父徐风与其母谭雨均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与教育责任。考虑到徐晨曦长期随父亲徐风共同生活,应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谭雨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因此,在综合考虑了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徐晨曦的成长需求,以及谭雨需要抚养另育的两个孩子等实际情况后,法院从公平合理角度考虑,酌定谭雨应以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徐晨曦支付抚养费(自2010年7月计算至2022年7月)。2022年7月之后,抚养费标准上调至每月600元,直至徐晨曦年满18周岁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付清。

此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法官提醒,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徐晨曦要求其母亲谭雨支付扶养费的请求,切实保护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是对法律和公平的捍卫,也是对歧视非婚生子女不当社会观念的纠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适婚成年人应依法选择缔结婚姻,孕育子女,组建幸福家庭,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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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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