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类投放垃圾,个人最高罚一百元!5月1日起,张家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4-18 16:09:05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18日讯(记者 田锐)4月18日上午,《张家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新闻发布会上召开。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着力规范全市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陈红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龙维务,市政府副市长赵云海出席新闻发布会。

《规定》共18条,不分章节,重点聚焦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由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并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突出务实管用,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人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统筹兼顾。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细化相关规定,增设了两项行政处罚。比如《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罚,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对生活垃圾不应收尽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破解市民普遍关注的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问题。《规定》规定了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运企业进行双向监管机制。即:收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单位进行分拣,拒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市直垃圾分类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4个区县政府分管垃圾分类工作的副区县长,以及环卫工人、环卫企业、示范街道和物业公司代表等参加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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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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