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堂群众家门口的法治课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4-04-16 16:04:0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卢莎莎 李玥莉)近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雷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前往案发地进行公开宣告送达。

2021年6月,慈利县某村村民雷某认为,卓某出租给张家界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植果树的土地中,有部分是其集体林地,于是雷某与卓某二人就该地块归属权引发争议。雷某要求卓某、农业开发公司等解决处理均未果,气愤之下,他提议将争议地块上的果树损毁,于是,雷某与同组村民通过刀砍、手拔的方式将农业开发公司种植在该地块上的果树苗全部损毁。

经鉴定,被损毁的果树苗价值人民币272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由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雷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考虑到本案是民间纠纷,村民们缺乏法律意识,因此,检察官决定将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会开到村里。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全面阐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现场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进行了训诫和教育。

“希望你们珍惜机会、真诚悔过,在今后的生活中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遇事不冲动,做事不暴力。”检察官对雷某和其他参与人进行了入情入理的训诫教育,雷某当场表态并具结悔过,承诺今后将遵纪守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集体和自身利益。

此次不起诉公开宣告会,是检察机关深入做实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的有力举措,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轻罪治理的有利实践。通过开展公开训诫,以“训”促动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以“诫”督促当事人对责任的担当,既彰显了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又有效敦促被不起诉人敬畏法律、改过自新,达到良好的以案释法效果,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责编:雷昕

一审:雷昕

二审:罗霞

三审:戴志杰

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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