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特许经营领域焦点问题 发改委新规明确这些问题→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4-09 10:54:17

昨天(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修订版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条款,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因为同时具有公共性和经营性两种属性,所以,它的市场化融资过去一直存在着较多的制约和瓶颈,这个领域因此也成为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新规直面特许经营领域焦点问题,顺应了新形势新要求,将有助于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

据介绍,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充分汲取过去几年间的立法、政策和实践成果,在特许经营领域民间资本准入、投资管理、价格机制、政府合规融资等方面作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比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条款,同时,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在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行歧视待遇的”,公职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 于文涛: 在管理办法中,我们将特许经营的最长期限延长到了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来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投资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特许经营者所有。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特别强调要将国家价格政策规定作为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予以确定和调整的依据之一,并要求实施机构全面按期履行协调开展价格调整义务,为及时引入价格机制改革成果预留了接口。

最大程度保障特许经营各方合法权益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投融资领域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着力解决项目实施不规范的问题,围绕最大程度保障特许经营各方合法权益提出针对性制度举措。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特许经营的项目范围,商业特许经营项目和不涉及产权交易的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等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同时也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许经营的名义新设行政许可并收费,杜绝天价特许经营转让费的现象,回归特许经营项目的公益属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副处长 左古月 是没有特许经营权转让费这个概念的,政府不应该向个体经营者收取费用。如果政府收取了这个费用的话,实际上特许经营者会把这个成本转嫁到向公众收取的费用上,我们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成本会进一步地提高,这是不符合我们特经营项目公益性的理念的。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价格和收费的调整机制,明确价格调整与绩效评价要挂钩,并规定实施机构要协调开展价格调整的义务。同时,通过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来杜绝拖欠,同时也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应当将有关的项目信息履约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新修订版《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管理的各方职责分工,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以及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和财经监管职责。同时明确提出,要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管理办法》理清了特许经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即特许经营方案审批以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由谁审批、如何审查等基本建设程序问题。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原则,突出强调了财政资金补贴合规性、政府和社会资本风险分担等要求;明确禁止涉嫌政府违规融资的情形,例如,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承诺以财政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或作为还款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 于文涛: 我们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依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诚信的约束制度,同时也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政府工作人员损害特许经营者利益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依据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明确了政府侵占、挪用、拖欠特许经营者有关应付款项的法律责任。

责编:姚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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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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