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得提取公积金

  三湘都市报   2024-04-01 19:09:4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卜岚 通讯员 李芯怡) “因为长沙限购没有放开,我们家是通过置换交易购买的房子,也有办理商业贷款,这样能否提取公积金?”近日,一网友在湖南问政平台留言。对此,近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支持职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优先保障没有住房的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5号)第六条第(五)款规定,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职工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按照申请办理当时的政策规定,由管理部根据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核查到的情况进行审核,以审查后的结果为准。

“本人在衡阳缴纳住房公积金,配偶在邵阳缴纳住房公积金。之前在邵阳市以公积金贷款形式购买了住房一套,贷款一直以配偶公积金账户在偿还,目前本人公积金账户已足够偿还公积金贷款尾款,想了解一下能否以本人在衡阳住房公积金能否直接结清在邵阳的贷款尾款?”一网友在湖南问政平台留言表示。

对此,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称,该网友的公积金缴存地在衡阳,贷款地在邵阳,因公积金执行属地化管理,故无法直接用衡阳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冲抵邵阳的贷款,只能由他个人先自行筹集资金结清邵阳这边的公积金贷款,后续再以贷款结清的凭证提取衡阳公积金的余额。

此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强调,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1〕6号)规定,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未在该市(包括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通知》(长金管委〔2022〕3号)的情况除外。

同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存在隶属管理关系,两中心资金上没有实现融通共享,目前不支持贷款业务的相互转移和直接月对冲偿还非本中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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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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