犇犇帮帮团丨二手车自燃后发现是需召回车辆,车主起诉索赔

  三湘都市报   2024-03-15 18:05:27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5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为 龚娟)买来的二手车开了4年后自燃,被发现是某品牌召回公告的系列汽车,消费者把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起诉到法院索赔。近日,岳阳华容法院判决这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汽车生产公司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8万多元,车主自负一成责任。

刘某以29.68万元的价格从何某处购置了一辆仅行驶半年的二手车,使用约4年后,驾车途中车辆突然起火,此时该车行驶里程七万公里。刘某购车至车辆起火期间,该车辆在汽修厂维修保养9次。

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为车辆引擎盖内,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吸烟不慎等原因引发火灾,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油路故障等原因。

经评估,涉诉车辆因起火造成的损失为20.76万元,刘某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涉诉车辆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的某品牌召回公告系列汽车,加上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初步证明涉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后续生产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进行举证,法院依法推定涉诉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因刘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在汽车保养时的里程数、项目内容、维修材料等完全符合保养手册的规定,法院认定,刘某在汽车保养中存在过失,应承担汽车自燃造成损失的部分责任。

由于无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产品质量缺陷的产生,法院判决被告销售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综上,判决由汽车生产公司承担90%的责任,赔偿18万多元,车主刘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介绍,近年来关于汽车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因为汽车使用周期长,造成了部分消费者维权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的规定,既避免了销售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极限拉扯”,又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车辆虽然是何某从某销售公司购得后转手卖给刘某,但并不影响刘某作为该汽车的消费者在汽车自燃受到财产损害后,向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要求赔偿的权利。

责编:孙燕飞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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