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些坑!怀化发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3-15 10:52:52

一、中方县局调处某公司销售普通食品假冒保健食品损害消费者权益赔偿案

2023年7月7日,来中方县游玩的常德市汉寿县消费者郭先生向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中方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1180元鹿胎膏,为三无产品,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维权,让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涉诉公司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7月6日,郭先生前往中方县游玩,并在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当时销售员推荐的保健品鹿胎膏。在购买之后,郭先生发现,该产品无保健品标志、无保健品注册号或备案号,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执行标准准。郭先生举报情况属实。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知晓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与双方反复沟通协调,然后组织消费者、经营者调解,双方于7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中方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投诉人郭先生的诉求,一次性赔偿郭先生费用7800元。同时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中方县某农业公司已经售出的违规产品进行公告召回,中方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农业公司违法行为另行立案查处。

二、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房屋装修用品订金退款案

2023年8月10日,龚女士致电12345进行投诉,反映其在怀化市华美立家某品牌店订了一组花洒和浴室柜,交了4000元订金,但由于该门店已撤场,货物未配送到位,门店也未退还订金,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处理。经查,龚女士于2022年10月2日在怀化市华美立家某品牌店订购的花洒和浴室柜,交了4000元订金,由于疫情原因房屋推迟装修,到2023年3月中旬去该门店对接,得知该店已撤场,但经营者未告知,事后龚女士及时联系经营者,开始答应送货,后面就无法联系上经营者,2023年8月9日,龚女士找到华美立家招商部,招商部出具了该门店撤场结算的证明。

因经营者已撤场,无法到现场进行调查,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抱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多次与该品牌店经营者电话沟通,于2023年8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协议:怀化市华美立家某品牌店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退还给龚女士订金4000元(该订金于2023年9月15日已退还)

三、麻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家用电动汽车质量问题退款案

2023年8月28日,李女士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某汽贸公司销售的威马小车有质量问题望部门协调处理,称自己在某汽贸公司购买的威马电动小车不到3个月时间里,行驶过程中多次出现断电现象,特别是高速行驶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2345政务服务热线分流到麻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维权。

麻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对此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李女士2023年5月份花15.8万元分期在某汽贸公司购买的威马电动小车出现断电现象,特别是高速行驶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回购买车款15.8万元。

2023年8月30日,麻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把汽车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告知该汽贸公司,经过多次沟通,该公司退赔了李女士购车款15.8万元并且处理银行分期相关手续。

四、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展销会学习机质量问题退款案

2023年5月27日,郑女士在萨岁广场展销会上购买了2799元的学习机,买回家后一直没有使用,5月30日要使用时才发现学习机不能正常使用,但展销会已经结束,找不到展销会上的销售者,向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派工作人员对此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次展销会举办了3天(5月26日至5月28日),展销会的举办者为县委宣传部下属萨岁广场管理方,该局工作人员把展销会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告知萨岁广场管理方,萨岁广场管理方马上与展销会的销售者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投诉人在展销会结束后发现学习机不能正常使用,可依法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经调解,展销会的销售者退还郑女士2799元的学习机购机款,郑女士向销售者退还学习机。

五、怀化市市场监管局直属二局调处瓷砖质量问题赔偿案

2023年6月14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二局接到市民戴先生的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5月27日在河西西南陶瓷城建材市场某陶瓷馆购买了一批75*150的瓷砖共12927元,收到货后发现瓷砖面幅度弯曲,无法正常使用。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二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经查,商家能提供相关产品的合法来源和相关手续。为查明实情,6月20日,分管副局长率维权工作人员,会同商家负责人一起,赶赴消费者位于200多公里外的通道县乡下家中,进一步现场调查核实,并现场组织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接受消费者合理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经调解,商家同意退回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瓷砖并退回相关费用,消费者戴先生同意承担来时搬运费及本人加工过的9块瓷砖的费用。现场已加工过的瓷砖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双方达成协议。当天,消费争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认可,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383.5元。

(来源: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周紫云

一审:周紫云

二审:肖畅

三审:廖声田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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