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在微信揽活,文身店前股东被起诉

  三湘都市报   2024-03-06 20:24:05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熊诗瑶)文身店股东离职后,虽然把客户都移交给了店铺,但仍在朋友圈做宣传,并承接文身业务,被前合伙伙伴起诉到法院,称其违反合同中竞业限制相关约定,索赔违约金5万元。3月6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

文身店股东离职后微信接单被起诉

2021年12月16日,原告彭某、被告谭某及另外一人合伙开文身店,3人签订了《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合作期限为5年。并约定门店未提供工作微信号,离职后顾客微信交予门店,未上缴工作号,泄露工作号信息,不发工资,并支付违约金5至10万元整;离职后不可煽动同事,带离客户和员工,离职后不得在同行业工作,不可在同行店里工作,不得在株洲市区开店,违者不发放工资并支付彭某违约金10万元整。

此后,该文身店在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经营期间,谭某使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店铺宣传、招揽客户及客户维护等。

2023年3月,谭某离开门店,将个人微信账户内的客户信息全部移交给了店铺。

没想到,谭某离开后不久,开始在个人微信上承接文身业务,还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彭某觉得生意受到影响,2023年7月,彭某以“谭某带走门店微信,并进行密码修改,在他处经营同行工作”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谭某返还工作微信号,并要求谭某承担违约金5万元。

法院:微信号不用返还,违约金得赔

法院审理查明,3人签订的《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彭某所称谭某带走的门店微信是谭某的个人微信,由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并由谭某实际支配、使用,仅其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且谭某个人微信号中存在的案涉店铺客户资源,在离职时已移交给店铺,因此,法院认为谭某继续使用其个人微信号不会导致彭某客户流失,不用返还。

根据彭某提交的谭某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截图显示,谭某离开案涉店铺后,在其个人微信上承接文身业务,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违反了合同中“离职后不得在同行业工作,不可在同行店里工作,不得在株洲市区开店”的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限谭某向彭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链接: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使用权归谁?

法官介绍,微信账号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虚拟财产的权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为避免此类纠纷,作为企业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建议企业使用名下开立的手机号码注册,约定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归属企业;作为员工方,应当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工作微信账号,与私人微信账号区分,有利于离职时保护个人隐私。

责编:周洋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彭治国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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