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高起点上聚揽优秀人才

  中国国防报   2024-03-01 10:50:37

预备役部队是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寓军于民、快速动员的有效组织形式,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运用,共同履行人民军队使命任务。预备役人员作为预备役部队的主体,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是战时现役部队兵员补充的重要来源。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颁布实施1周年。1年来,军地各级机关和各类组织密切协同、并肩上阵,认真抓好预备役人员法的贯彻执行,推动预备役人员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推进新时代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预备役人员工作跨军地、跨领域,涉及各级各类组织的权力和责任,事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些工作难以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比如,目前在选拔补充环节就需要破解一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少数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及相关部门对自身责任不够清楚,存在登记不及时、登记内容设置不详细等现象,导致一些骨干人才没有进入遴选视野;军地双方职责界限不够清晰,选拔补充过程中“缺位”和“越位”现象同时存在;少数相关部门对选拔补充对象入役后可享受到的待遇和优惠政策解释说明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拔补充对象的积极性。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是预备役部队建设的基础工程。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军地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严格对照预备役人员法的各项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推出有力举措,拿出管用招法,在更高起点上聚揽优秀人才,为预备役部队建设夯实人才基础。

第一,继续将预备役人员法广而告之。预备役人员法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是全面规范预备役人员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关组织与人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往往决定着法律的落实力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把预备役人员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紧抓不放。

比如,兵役机关可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将该法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群众性学习教育的内容,使相关组织与人员充分认识到,制定该法既是为了“规范预备役人员管理”,也是为了“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与以往相比,根据该法服役的预备役人员高素质、专业化的特征更加突出;做好预备役人员工作,不是哪一个单位的事,而是预备役部队、兵役机关、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共同责任,预备役人员工作情况已成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等等。通过不断深化认识、凝聚共识,进一步增强选拔补充对象服预备役的积极性和光荣感,努力形成军地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二,探索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渠道。根据该法要求,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大致分为几个步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部队需要和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兵役机关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部队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由此可以看出,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涉及单位多、工作链条长,只有在参与各方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渠道,才能让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形成闭合回路。

从一些地方的探索实践看,依托国动委联合办公室召开军地联席会议,把几股绳拧成一股劲,不失为一条可行之策。2023年初以来,各地国动委普遍成立联合办公室,担负起国防动员规划建设、综合协调、督导落实等职责。办公室由军事机关动员部门与国防动员办公室共同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常务副职担任,是一个能够有效整合军地双方资源的协调办事机构。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多地国动委联合办公室完善了工作细则,凝聚了工作合力。加之联合办公室人员职责与预备役人员工作密切相关,依托该办协调解决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中遇到的问题,无疑有利于军地各方意见的顺畅表达,有利于团结协作氛围的持续营造,使各方面能够运用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聚共识、谋合作、办成事。

第三,推动奖惩激励措施落细落实。选拔补充对象从入役的那一刻起,就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成员”,意味着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要作出牺牲和奉献。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人员的地位和权益。该法明确指出:“预备役人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荣誉和待遇”,并作出一些具体规定。

比如,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又如,预备役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融资优惠等政策。再如,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这些规定无疑对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增强预备役职业吸引力发挥重要作用。

“操其要于上,而分其详于下。”省以下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预备役人员法相关规定,制定出台奖惩实施办法,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压实各方落实的责任,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预备役人员心坎上,激励他们“常思奋不顾身,而徇国家之急”。(陈震  王海朋 王栋)

责编:姜河

一审:姜河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来源:中国国防报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