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案说法|投保人未登记为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理赔吗?

刘家璇     2024-02-26 09:34:44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王珊珊

现实中,由于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或办理流程不完善,导致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的真实车主并非登记的车主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投保人(实际使用车主)与名义登记车主不一致,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一起保险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向实际使用车主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

案情简介

任强(化名)名下有一辆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下的汽车,他将其卖给刘丽(化名)后,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刘丽取得汽车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便以自己的名义,为该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

然而,在保险期内,刘丽丈夫驾驶该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严重。

刘丽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对方却以案涉汽车近年多次被不同法院轮候查封,以及投保人未将其与原车主的交易行为提前告知某保险公司为由,拒不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刘丽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非名义登记车主投保,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安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丽以本人名义投保时,保单已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她本人,名义登记车主为任强。由此可确定,某保险公司在已明确知晓投保人与车辆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仍接受了刘丽以非名义登记车主的身份投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丽恶意隐瞒事实而规避法律的执行。

此外,无论本案车辆的转让是否有效,均未改变车辆性质、用途以及增加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因此,转让与否不影响该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

原车主任强因涉纠纷,导致车辆被法院查封,可能会影响保险赔偿金的分配。但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仍需按照该车辆保险合同,进行相应赔付。刘丽在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前提下,为汽车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对车辆应享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

车辆被法院查封后,还能正常使用吗?

法院查封,通常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性措施,目的是确保在诉讼过程中,相关财产不被随意处置或转移,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院查封车辆,意味着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车主或当事人可能无法自由处置或使用该车辆,导致车辆不能过户、不能买卖、不能抵押等。

然而,某些情况下,法院查封也可能不会对车辆的正常使用造成直接影响,比如如果查封只是为了保全证据,或等待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而车辆本身并没有被实际扣押或限制使用。

法院查询显示,该车辆未因车主的相关纠纷被强制执行。任强与刘丽签订协议后,便将请求赔偿权利转移给刘丽,因此刘丽具备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理应享有保险财金请求权。据此,安乡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刘丽给付保险赔偿金34.5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对案涉车辆可依法处置。该判决现已生效。

避纠纷:车辆买卖后请务必及时过户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纠纷所涉机动车损失险,是指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在保险范围内发生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的车辆进行赔偿。车辆的转让是否有效,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车辆交易中,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至关重要。本案启示各位车主,在进行车辆交易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此外,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应尽到核实投保人身份的义务,避免因信息不一致而引发理赔纠纷。在车辆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责编:刘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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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蒙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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