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长沙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园项目未批先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01-29 13:48:56

一、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2023年3月27日,长沙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日常巡查中发现,长沙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公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于2023年3月1日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3年5月24日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责令改正期满后仍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长沙市水利局于5月29日批准立案调查。长沙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办理该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破坏了植被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二)调查评估

2023年6月21日,涉案企业向长沙市水利局提交《申请报告》,自愿申请生态环境替代修复。长沙市水利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由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经与涉案企业会商,委托专家评估出具意见。通过梳理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2023年3月至6月5日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有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受损面积为19943.52m2 ,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0.34万元。

(三)磋商情况

在正式磋商前,针对双方争议的量化生态环境损害及采用何种方式生态赔偿,长沙市水利局积极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商,组织专家论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性,与赔偿义务人共同选择合理的修复方案,为顺利开展磋商奠定基础。

2023年8月29日,在长沙市检察院的支持下,长沙市水利局主持召开磋商会议,邀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参与,长沙市水利局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对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修复方案、修复工程时限、验收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

(四)修复情况

7月4日,调查组与赔偿义务人会商,在无法原地修复生态服务功能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异地生态修复方式进行生态补偿。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编制修复工程实施方案,通过财评和水利局审查。

8月29日至10月9日,赔偿义务人在高岭组团三环线南侧19974m2 地域进行土地整治、撒播草籽、幼林管护,布设718m生态排水草沟,种植Φ6-8cm桂花树223棵,实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1.23万元(含鉴定费用)。10月11日,修复工程通过长沙市水利局组织的验收评估。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案件,属近年来长沙市未涉刑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金额较大,赔偿效果明显,方式方法创新的一起案件。

(一)强化与检察机关协作,合力推进索赔。 该案中长沙市水利局积极对接市检察院,两次召开座谈和案情分析会,研究提出的赔偿方案及具体程序,邀请市检察院共同约谈赔偿义务人并参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保赔偿到位,程序规范,是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的良好体现。

(二)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规范办案流程。 在正式磋商前,市水利局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多次协商,专家、律师、赔偿义务人共同参与确保修复方案可行、成本效益高,为顺利磋商和达成共识奠定基础。正式磋商时,长沙市水利局与赔偿义务人一次磋商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实现了磋商效能和修复效益的双赢。案件办理过程中,长沙市水利局严格按照湖南省相关法规要求,以办理行政处罚案卷的标准来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规范了磋商机制,细化了磋商工作程序。

(三)创新替代修复方式,增强宣传警示效果。 涉案项目为公园建设,施工方案本身涵盖了完善的植被绿化措施。赔偿义务人因未批先建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受损,无法原地修复,办案单位参考生态环境部生态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同意赔偿义务人在邻近区域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开展替代修复,既能够及时有效恢复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弥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又具宣传示范、警示教育作用,促进了替代修复的有效实施。

责编: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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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熊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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