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桃江县昌某、钟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01-29 13:37:12



一、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2022年9月14日17时,昌某、钟某在桃花江镇川门湾村港口河组资江水域内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巡河民警发现,现场查获渔获物17尾共计9.76公斤。2023年5月29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某、钟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二)调查评估

经调查评估,该案中昌某、钟某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1171.2元,间接损失11712元,共计12883.2元。

(三)磋商情况

2023年9月7日,在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与赔偿义务人昌某、钟某展开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桃江县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公开听证,赔偿义务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并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修复情况

2023年9月20日,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向桃江县某水产苗种厂购买12883.20元鱼苗。2023年9月28日,赔偿义务人在桃江县检察院、桃江县农业农村局监督下,在沾溪镇资江白沙洲水域完成“增殖放流”,并通过验收。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一)部门协同联动,推进磋商达成。 该案由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与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办理,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磋商等环节积极沟通,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了办案效能。

(二)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守法普法。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举行了公开听证,并在益阳日报、湖南法制报等媒体上以简报形式公开案件情况、磋商结果及生态修复情况,让小案产生大意义,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起到良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责编:肖静

一审:肖静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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