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资阳男子网上传播淫秽视频被拘留

  新湖南客户端   2024-01-19 17:19:29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对淫秽物品或信息,可千万别这么想。近日,资阳公安分局依法办理一起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案,违法行为人彭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资阳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群聊里传播淫秽视频。网安大队立即联系汽车路派出所展开行动。经查,在微信群聊里传播淫秽视频的男子姓彭,今年60岁,是资阳区某小区居民,前些年,彭某无意中加入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人提供淫秽视频,彭某按捺不住心头火热,下载了一些。去年11月,彭某在用手机查看淫秽视频时,一时兴起,想分享给妻子看看,结果转发时选择错了目标,发到了小区业主群,群内有180多名小区群众,引起了广大邻居的强烈反感。

1月17日,民警依法传唤彭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彭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复制、传播淫秽视频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三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何佑)

责编:周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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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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