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不得擅自拆除

  中国国防报   2024-01-05 16:39:35

近期,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通报一起行政处罚案例,给人们敲响警钟:防空警报是实施人民防空指挥、组织人员疏散的基本手段,严禁随意拆除。

事情经过如下:松江区新桥镇国防动员工作组检查时发现,一科创园宿舍楼防空警报控制器被私自拆除。该宿舍楼周边人口密度大,警报鸣响覆盖的人员数量多,警报控制器的拆除,影响该区域防空预警水平。

经调查,上述行为为某企业所为。松江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在向涉事企业宣传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上海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决定,并责成其在原位置重新安装防空警报控制器。该企业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按时缴纳罚款,将警报器材安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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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谢亚静)

责编:姜河

一审:姜河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来源:中国国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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